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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及宣城市公安局与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宣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军提出其已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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