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行非审字第0011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陈*与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汪**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德县国**矿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及宣城市公安局与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宣城市公安局及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与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彭**与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德**源局与广德**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向家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