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向家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向家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

1、责令限期治理已破坏的基本农田xx亩,恢复原终止种植条件;

2、处以每平方米xx元标准的罚款,和解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整(xxx.00)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此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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