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行非审字第0011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彭**与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德县环境**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广德县国**矿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向家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汤维纲、郭**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谭**与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应**限公司与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泾县卫**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韩**、谢金容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