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不服被告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自愿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