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不服被告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自愿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彭**与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德县环境**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广德县国**矿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广德**源局与广德**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汤维纲、郭**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泾县卫**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韩**、谢金容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1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王*医疗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泾县**管理局申请执行陈**工商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泾县**管理局申请执行丁** 工商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