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王*医疗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宣泾卫医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卫**委员会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宣泾卫医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泾卫医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王*没收违法所得6010元、罚款3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