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县**管理局申请执行陈**工商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执行人陈**工商行政非诉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泾市(黄)处字(2014)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4000元罚款),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元至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上(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号为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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