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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周*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周*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登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起诉被告明确,池州市**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州市**限公司的企业登记状态系吊销未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一审以被起诉人池州市**限公司多年处于停业状态已被吊销为由,认定起诉人马**、周*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于法无据。马**、周*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登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池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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