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阳县**管理局与池州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池州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所皖(青)安监管罚(2014)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青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青)安监管罚(2014)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青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青)安监管罚(2014)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