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城管(广告)行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立即拆除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面积约为12㎡的大型户外广告,向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4000元,但被执行人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兰*的银行存款4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