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业局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作出石农(渔政)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元;滞纳金2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4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文进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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