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池石公(消)行罚决字(2015)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9000元、加处罚款9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70元,共计人民币181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台县**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7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