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肖**、吕**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吕**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征决(2014)2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应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0.0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肖**、吕**负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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