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汤维纲、郭**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维纲、郭**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征决(2014)2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应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0.0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汤维纲、郭**负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存款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余款未能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汤维纲、郭**在外务工,且具体地址不详。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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