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厦门**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执审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行贵阳浙江商城支行及建设**滨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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