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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厦**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美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本案纠纷的实质涉及原告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原告拟通过其他途径协商处理或另行主张权利,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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