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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申请叶**滥伐林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叶**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永公森林罚决字(2015)第19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叶**滥伐林木的行为,于2015年3月31日向其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叶**自愿放弃听证权利。2015年4月2日,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永公森林罚决字(2015)第19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叶**处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折补种金:30株u0026times;2元株u0026times;5倍u003d300元;二、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4.2797立方米u0026times;1120元/立方米u0026times;4倍u003d19173元。同年4月3日,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向叶**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叶**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1日经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催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被执行人叶**作出的永公森林罚决字(2015)第19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出的永公森林罚决字(2015)第19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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