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明市**政管理局与三明市**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三明市**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明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31日以被执行人三明市**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在三元区南高速口力发布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明元工商富处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限当事人7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三元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明元工商富处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8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收到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至今未超过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六个月的有效期限,故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三元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明元工商富处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三元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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