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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卫生局与杨**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三明**卫生局于2015年5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卫生局于2015年2月9日以被执行人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元卫医罚(2015)执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非法所得1126元和扣押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8000元,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缴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局的元卫医罚(2015)执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2月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杨**,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被申请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卫生局作出的元卫医罚(2015)执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被执行人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缴纳罚款等义务。申请人三明**卫生局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三明**卫生局作出的元卫医罚(2015)执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杨**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8000元。

未在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还应按罚款数额的每日3%加处罚款并承担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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