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安**源局申请执行赖继财城建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赖继财违法开采建筑用砂的行为,于2015年3月16日送达了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3月20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永国土资行罚字(2015)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建筑用砂;2、没收非法所得4500元;3、并处罚款900元。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赖继财依法送达了永国土资行罚字(2015)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内停止违法开采建筑用砂、缴纳非法所得收入4500元和罚款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赖继财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5)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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