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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源局申请执行官庆*城建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国土资(卫)行罚字(2015)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官庆龙非法占用永安市洪田镇小磉村村部边集体土地建仓库的行为,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1月29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永国土资(卫)行罚字(2015)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1、责令被处罚人官庆龙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652.02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钢棚结构建筑屋,建筑面积528.91平方米;3、并处罚款10432.32元。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官庆龙依法送达了永国土资(卫)行罚字(2015)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交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钢棚结构建筑屋、缴纳罚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官庆龙作出的永国土资(卫)行罚字(2015)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国土资(卫)行罚字(2015)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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