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华诉被告清流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在本院对本案裁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