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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清流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华诉被告清流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在本院对本案裁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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