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明溪县林业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明林罚(2014)75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以同争议方协调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