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管理局永工商燕处字(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立即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黄金龙的银行存款18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