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柘荣**源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执行人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建设库房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878.56平方米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756.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伍**拾壹元整)。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被执行人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催告函》,被执行人李**在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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