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朱**在2015年7月27日收到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天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