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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源局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1年8月3日,龙岩**门镇党委、政府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定将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取得的龙门镇龙门村墟寮土地使用权(证号为u0026ldquo;龙国用(92)字第081760号u0026rdquo;,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出租给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村民黄*,会议明确由龙门镇企业管理站负责与黄*签订合同。2011年8月10日,龙门镇企业管理站与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出租人将龙门镇龙门村墟寮空地的使用权租赁给黄*,土地总面积为1153.7平方米(实际可用面积为1053.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40年,租金共计442,554元。2011年8月11日,黄*将40年租金442,554元一次性付给龙门镇企业管理站,2011年8月12日,龙门镇企业管理站又将442,554元转给新罗区龙门镇财政所。在我局和新罗区人民政府的督促下,龙门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6日发出《关于解除土地租赁协议的通知》,要求龙门镇企业管理站与黄*在3日内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2012年7月25日,龙门镇企业管理站与黄*签订了《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2014年7月4日,我局依法对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查处过程中,龙门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0日将442,554元租金自行退还给黄*。但黄*已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建成四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龙门镇人民政府没有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其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没有整改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属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所得442,554元,并处非法所得442,554元30%的罚款132,766.2元,合计575,320.2元。被处罚人必须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4日,被执行人以其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非法所得、罚款,计575,320.2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龙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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