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4)第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