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方大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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