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方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方大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