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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滕州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滕**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者报酬,经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仍未依法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14年5月6日作出了滕人社监罚字(2014)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是: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2000元,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了滕人社监催字(2014)第011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人社监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人社监催字(2014)第011号催告书于2014年8月2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催告期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滕人社监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滕**有限责任公司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罚款12000元、加处罚款12000元,合计24000元,交至滕州市人民法院;

三、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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