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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隋**不服被告安丘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安*(景)行罚决字(2014)0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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