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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