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武诉被告安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刘**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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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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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与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临朐**源局与林*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临朐**源局与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