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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乳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因被告乳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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