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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与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刘**于2014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本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设施农用地252平方米建民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二、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2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刘**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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