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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玲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第三人连秀花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龙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第三人连秀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连秀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连秀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秀花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连秀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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