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为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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