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天**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洛阳市**西工分局2014年5月5日作出的洛工商西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孙**与新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王**等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与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洛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新安县公安局、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