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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