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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源局申请执行魏*非法占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日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开国土罚(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300平方米土地。

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530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90100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4)125号行政处罚,于2014年6月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魏*。被执行人魏*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4)125号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魏*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交纳罚款90100元。

被执行人魏*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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