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超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