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超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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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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