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开封**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不予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开封**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以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为由,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豫开环罚字{2014}F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停止生产;2.处以罚款贰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做出的豫开环罚字{2014}F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有限公司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未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不予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