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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新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尤九要,被上诉人新安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陈*,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洛新产业集聚区纬一路工程建设项目部委托代理人党**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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