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王*因偃师**源局申请执行曹战国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法执字第126-1号行政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王*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复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孙**与新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王**等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华北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洛阳**民医院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天**有限公司诉洛阳市**西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洛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新安县公安局、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