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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偃师市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王*因偃师**源局申请执行曹战国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法执字第126-1号行政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王*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复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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