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第三人徐明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第三人徐明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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