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第三人徐明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秦**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与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与贾**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与王**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刘**与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乐交巡大队交通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开**限公司与洛阳**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与洛阳冠**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