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豫康源建设**公司诉被告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豫康源建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豫康源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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