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豫康**有限公司与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豫康源建设**公司诉被告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豫康源建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豫康源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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