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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孟津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孟津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6日,孟津县公安局作出孟*(白)行罚决字(2015)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于2015年6月29日“到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周边非正常缠访闹访”,其行为“扰乱了中**产党中央**委员会周边正常的社会秩序”,决定“对许**处行政拘留十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津县公安局对原告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许**不服,并于2015年7月21日向洛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洛阳市公安局于当天依法受理了该复议申请,该案现在行政复议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该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许**已就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向洛阳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且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故原告许**在复议机关复议期间就同一行政行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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