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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分局不服洛*工商处字(201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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