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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汝州**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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