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徐**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宗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清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不服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康**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奇**有限公司与平顶**政管理局、平顶**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山里人保健服务部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贾**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