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山里人保健服务部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里人保健服务部已不存在,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汝人社监罚字(2011)第0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徐**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宗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清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不服被告郏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康**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与宝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